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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菂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菂,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朱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洪国成(已判刑)的介绍,加入以“资本动作”为名,实为按层级发展人头获得分红返利的“连锁经营”模式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产品”后,继续购买的份额以3300元每份的价格购买,当加入者以69800元购买满21份“产品”份额后,就可以单独发展下线,同时向上晋升一级,并规定每名成员最多可直接发展三条三线。通过这种层层复制,呈几何级数不断扩大组织,形成上下级关联的网络体系,网络体系人员按“五级三阶(晋)制”得以逐级晋升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即三等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为低级职务;经理为中级职务;老总为高级职务),并对所购买虚拟“产品”的钱财按比例逐级瓜分,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朱菂先后发展了李军(已判刑)、朱莹等人为直接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了李某、曹某等下线人员,累计发展下线10层级40人以上,并于2013年8月晋升为高级经理(“老总”)。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万余元。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朱菂人民币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关于被告人朱菂的银行卡关联账号信息来源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刑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雷某的证言及附网络图;同案人李军、洪国成的供述,被告人朱菂的供述与辩���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菂以“资本动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所处层级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菂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朱菂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朱菂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暂扣的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勇军审 判 员  夏 简人民陪审员  蒋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