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玉芬,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二红,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郭建民,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玉芬已全部履行了义务,额度冻结耿玉芬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现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耿玉芬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