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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玉芬,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二红,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郭建民,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耿玉芬、陈二红、郭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玉芬已全部履行了义务,额度冻结耿玉芬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现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耿玉芬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