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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裴素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49511.9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2017年4月21日,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虽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但查明该财产均被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执行和解,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双方现已执行和解未到履行期限。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