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负责人:栾振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贾黎明,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被执行人孙建学,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被执行人陈绍华,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被执行人李淑芳,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被执行人张爱荣,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虎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56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黎明、孙建学、陈绍华、李淑芳、张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