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0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生活费15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共5个月)及教育费1175元(2350元×50%);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覃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覃某主动将案件款2875元(其中包括: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1175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4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