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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希全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家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