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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兵兵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兵兵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兵兵,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放,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光海,福建宝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兵兵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兵兵及其辩护人王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熊兵兵作为“四川歌舞团”团长,应刘新滨、刘仁奎(均另案处理)的邀请前往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红林村神前关帝庙,组织该歌舞团演员进行演出,期间被告人熊兵兵组织该歌舞团演员苏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3次裸体表演,现场有观众200余人。2016年12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熊兵兵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红林村神前关帝庙被公安民警抓获。另,“四川歌舞团”系被告人熊兵兵自己组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本次表演,被告人熊兵兵获利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兵兵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组织表演者当众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兵兵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熊兵兵被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9000元,其中4000元属赃款,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其余5000元,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本院执行刑罚;被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印有“四川歌舞团”的名片12张,属物证,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三、随案移送: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茜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