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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薛孝坤、张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薛孝坤,张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02号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58号15-9。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薛孝坤,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张戎,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担保公司)与被告薛孝坤、张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安担保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