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家玮与梁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家玮,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家玮,男,200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擎,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家玮与被执行人梁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未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