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昆云、许一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昆云,许一琼,杨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昆云,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许一琼,男,1964年10月18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明兰,女,1963年5月7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许一琼妻子。本院在执行梁昆云与许一琼、杨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一琼、杨明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一琼、杨明兰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许一琼、杨明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恒大城20幢1201室房屋,目前合肥市肥东县法院正在处理中,尚无结果。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98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