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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国斐、马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斐,马南生,陈顺娟,马艺玲,马军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斐。被执行人马南生。被执��人陈顺娟。被执行人马艺玲。被执行人马军航。原告黄国斐与被告马南生、陈顺娟、马艺玲、马军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国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南生、陈顺娟、马艺玲、马军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陈顺娟名下车牌号为浙G×××××轩逸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艺玲与其配偶葛翔共有并登记在葛翔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斐已实现债权5000元,未���现债权19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国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7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