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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兵兵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兵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兵兵,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兵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邹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到被告人何兵兵,让何兵兵开车将邹某某以及沙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三人拉至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岩水电站左岸大坝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何兵兵驾驶黑色比亚迪轿车将沙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何兵兵驾车离开。沙某某等人窜至J5、J6标段传送皮带旁,盗窃了四股电缆线,共计长度100余米。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盗得电缆线后,邹某某电话联系何兵兵开车前来接人。何兵兵驾车来到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附近,何兵兵明知邹某某等人盗窃了电缆线,仍驾车将邹某某等三人及所盗取的电缆线运至西区宝鼎大桥往河门口方向300米处的公路边进行销赃,销赃完毕后邹某某等人支付给何兵兵390元车费。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15770元。2016年5月2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沙某某伙同王某某、邹某某准备再次到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盗窃电缆线,邹某某电话联系何兵兵,让何兵兵驾车将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何兵兵明知邹某某等人前往观音岩水电站是去盗窃电缆线,仍驾驶黑色比亚迪轿车将沙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公路旁,然后何兵兵驾车离开。沙某某等人窜至J7标段骨料架旁,从骨料架平台位置盗取两股电缆线,共计长度30余米。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盗得电缆线后,邹某某电话联系何兵兵,何兵兵驾车将邹某某等三人及所盗取的30余米电缆线运至西区504电厂岔路口上行10米左右的围墙旁进行销赃。销赃完毕后邹某某等人支付给何兵兵410元车费。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5313元。公安机关在侦办沙某某等人盗窃案的过程中,根据邹某某的交代,锁定了本案被告人何兵兵,后办案民警电话联系何兵兵。2017年3月2日,何兵兵告知办案民警自己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跟骨骨折无法下床,现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3日,办案民警来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找到何兵兵对其进行询问,何兵兵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兵兵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何兵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对何兵兵应实行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何兵兵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何兵兵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盗窃犯罪中,何兵兵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何兵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对何兵兵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住院病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明、收条、谅解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证人沙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兵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兵兵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何兵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何兵兵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何兵兵的盗窃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对何兵兵应实行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何兵兵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提供车辆运输,帮助他人实施相关盗窃犯罪,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何兵兵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告知其所在位置,并等候公安民警的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何兵兵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兵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兵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