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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祯业与山东汉森警融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祯业,山东汉森警融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祯业,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会玲,山东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山东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汉森警融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卢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祯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汉森警融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祯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祯业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祯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祯业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赵平洋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