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启真与严德安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真,严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71号申请人:胡启真,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严德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胡启真申请执行严德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925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严德安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胡启真给付工资款下余的47900元及胡启真垫付的诉讼费749元,共计48649元。因严德安未履行,胡启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严德安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决定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严德安在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存款49278元划拨至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帐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