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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邵瑞青与刘长芹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青,刘长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457号 原告邵瑞青,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邵令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刘长芹,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吉,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瑞青与被告刘长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瑞青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瑞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瑞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瑞青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