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邵瑞青与刘长芹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瑞青,刘长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457号 原告邵瑞青,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邵令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刘长芹,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吉,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瑞青与被告刘长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瑞青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瑞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瑞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瑞青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