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宪英向李海洋、翟秀花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宪英,李海洋,翟秀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32号申请人王宪英被申请人李海洋,地址:二道江区东华吕益信门市被申请人翟秀花,地址:二道江区个益信门市申请人王宪英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16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房屋〔吉房权证通字第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宪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洋、翟秀花的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宪英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XX**号房屋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远铭人民陪审员 :霍振义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