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82-1号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法定代表人:舒伸,总经理。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1935号3幢。法定代表人:周国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吉林省安农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农安县华家亮*门,房屋所有权人为吉林省安农农业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农安字第*号,建筑面积714.42平方米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吉林省安农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农安县华家亮*门,房屋所有权人为吉林省安农农业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农安字第*号,建筑面积714.42平方米房屋产权;二、冻结被告上海正宏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夏玉铭人民陪审员 崔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