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武穴市铜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武穴市铜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159号原告:陈学文,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香,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铜矿。住所地:武穴市大金镇刘元铜矿。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该单位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文诉被告武穴市铜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夏进谷人民陪审员 彭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