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仙金、陈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金,陈春莲,毛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陈仙金,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春莲,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毛友明,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金与被执行人陈春莲、毛友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5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于学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