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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某贵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津市市���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贵,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乡县焦圻镇五一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瞿长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刘仕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贺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贵饮酒后驾驶湘J9***2号福特牌越野车搭乘朋友马某红等人去津市市罗马之星唱歌,途经津市市凤凰路与银苑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在民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时,被告人严某贵不听指挥加速冲关,最终造成民警欧阳某祥受轻微伤。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严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贵如实供述了其饮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民警欧阳某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指控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严某贵的常住人口信息、津市市公安局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领条;2、证人任某英、王某清、马某红、欧阳某祥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贵的供述及辩解;4、津市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严某贵犯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贵酒后驾驶湘J9***2号福特牌越野车搭乘朋友马某红等人到津市市罗马之星去唱歌,沿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银苑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协警对严某贵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系醉酒驾驶,遂要求严某贵熄火停车,但被告人严某贵不听指挥,加速冲关十多米后才被迫停车,造成趴在越野车驾驶室窗上的协警欧阳某祥受轻微伤。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被告人严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贵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并赔偿了协警欧阳某祥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欧阳某祥的陈述,证明他是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警。2016年9月13日19时30分许,他所在的保河堤中队一行8人到津市市银苑路与凤凰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参与酒驾整治。半小时后,他看到1辆福特牌军绿色越野车沿凤凰路从北向南驶过来,便招手示意停车,车在距交叉路口20米左右停下。他持酒精检查仪去检测驾驶员,显示结果为105mg/100ml,就要求驾驶员熄火停车,驾驶员拒绝。他发现驾驶员要加油冲关,便抓住越野车的方向盘,被拖行十多米后,越野车到了十字路口,准备向右转,但人太多,还有中队其他同事拦截,同时,他将越野车的方向盘拉死,越野车被迫停在十字路口的西北角。当时,他觉得肚子很疼,被送到津市市人民医院医治。2、证人王某清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3日晚上,有几个交警在他家经营的水果烟酒店前查车。20时许,1辆墨绿色福特牌越野车被拦下来,驾驶员和交警谈了几句话后,突然猛踩油门想冲走,驾驶室旁的交警踩着越野车的踏板,手趴在驾驶室的窗户上,同时用手拍打车身,想让驾驶员把车停下来。但那个驾驶员还是猛踩油门往前驶,其他几个交警见状跟在后面边跑边喊停车。那辆福特车行驶了40多米后,因前面有车阻着,不好直跑,便向右打方向盘,但右边是电线杆,被迫停了下来。趴在驾驶室窗口上的那个交警应该受了伤,车停下来后,一直用手捂住自己的胸腹部说疼。3、证人任某英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3日20时许,有几个交警在她家经营的店子前查车,她突然听到外面有吼叫声,便跑出店子看到1辆墨绿色的福特越野车在凤凰路上由北向南加大油门行驶,后面有几个交警跟着,并大声喊停车,还有1个交警踩着越野车的踏板,手趴在驾驶室的窗户上,并用手拍打车身,要司机停车。车行了三四十米后停在她家店子斜对面的宏某超市前。事后,趴在驾驶室窗户上的那个交警到她店子里休息,说胸腹部有点疼。4、证人马某红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3日,她和严某贵等人在津市市九澧广场边的福香缘餐馆吃晚饭,严某贵等4人喝了1斤白酒,平均分的。饭后,严某贵驾车到罗马之歌去唱歌,在银苑路和凤凰路的交���路口被交警查获。5、证人王某成、申某文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13日20时许,他们奉命到津市市凤凰路与银苑路交叉的路口查酒驾,1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凤凰路由北向南经过路口时,协警欧阳某祥打手势示意停车,在检查酒驾过程中,该车突然加速冲关,将欧阳某祥拖了十多米远,后被其他民警拦下。6、被告人严某贵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13日晚餐时,他和朋友一起喝了白酒。饭后,他驾驶湘J9***2号福特牌越野车沿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公安交警查获。严某贵当庭对驾车冲关的事实不持异议。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单,证明案发时,严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8、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津卫(乙)检20160230号检测报告,证明案发时,严某贵血液���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9、湖南省津市市公安局(津)公(刑技)鉴字〔2016〕第09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欧阳某祥胸腹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10、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严某贵与被害人欧阳某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严某贵赔偿欧阳某祥经济损失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11、被告人严某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严某贵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不听从指挥,驾车冲关,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严某贵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对其危险驾驶犯罪可从轻处罚。对于妨害���务犯罪,被告人严某贵有如下量刑情节:1、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2、造成欧阳某祥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3、事后与欧阳某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贵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贵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严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二个月以下量刑,犯妨害公务罪在拘役6个月以下量刑,数罪并罚在拘役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建议对被告人严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瞿长军审 判 员  鲁礼福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