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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敏与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29号原告: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亭,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英,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珂。被告: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经营者:李刚。原告周敏与被告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6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