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敏与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29号原告:周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亭,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英,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珂。被告: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经营者:李刚。原告周敏与被告王珂、沙河口区鱼乐贝贝游乐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67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