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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永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祥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5刑初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祥,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向阳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8********。2004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珲林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永祥与被害人李天秀发生冲突后,在未经李天秀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撬棍强行撬开位于珲春市森林山嘉园B区125栋4单元701室的李天秀家门,随后闯入李天秀家中。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化勤证言,被害人李天秀陈述,被告人杨永祥归案情况说明,作案工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保障性住房售房协议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永祥供述材料,被告人杨永祥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祥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祥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未造成其他后果,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永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永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作案工具撬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