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金水、熊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金水,熊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廖金水,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39********,住址:星子县南康镇迎春桥路***号。被执行人:熊永生,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9********,住址:星子县温泉镇新塘坂村归宗小区。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廖金水申请熊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410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永生应支付申请人廖金水案款51487.0元,承担执行费67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48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熊永生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