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02号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执行侯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某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某所有的川RSMX**号野马牌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