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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802号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执行侯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某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某所有的川RSMX**号野马牌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