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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薇与滕站、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薇,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滕站,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621号原告:李薇,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056号。法定代表人:滕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荣,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站,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荣,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9层B1001。法定代表人:李忠良,经理。原告李薇与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滕站、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连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紫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