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应刚与杨建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应刚,杨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田应刚,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杨建友,男,1983年8月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田应刚与杨建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田应刚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2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