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冬云与杨光跃、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冬云,杨光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申31号监督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冬云,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跃,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寿喜,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诉人彭冬云因与被申诉人杨光跃、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民(行)监[2016]4309000002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