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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冬云与杨光跃、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冬云,杨光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申31号监督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冬云,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跃,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寿喜,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诉人彭冬云因与被申诉人杨光跃、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民(行)监[2016]43090000028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出现了新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实,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