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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钟华、郑崇胜等与陈永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钟华,郑崇胜,陈永真,胡彩娟,王仲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840号原告:蔡钟华,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郑崇胜,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龙、李雅雅。被告:陈永真,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胡彩娟,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仲斌,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深、金凌剑。原告蔡钟华、郑崇胜诉被告陈永真、胡彩娟、王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因原告未补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8880元,退还一半共计4440元。审 判 长  包晓龙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