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450号被拘留人:李海强公民身份号码:×××6515本院在执行邵益林与李海强、沈慧敏(2017)浙0324执45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海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