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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菊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风,陈菊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菊风,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菊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合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菊凤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陈菊凤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菊凤在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一城尚伊酷服装店内盗窃了被害人XX的四件衣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菊凤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菊凤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陈菊凤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办案报告;4、进货单;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菊凤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菊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形,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陈菊凤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陈菊凤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菊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绍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