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尚仁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尚仁,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07号原告:龚尚仁,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曲江新区五典坡路1696号金地褐石公馆1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一斌。原告龚尚仁与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尚仁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尚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