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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77号被执行人:田珍,女,土家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田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田珍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