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赵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龙,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赵雷,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龙与被执行人赵雷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雷名下有车牌号为冀F×××××号华骏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雷的车牌号为冀F×××××号华骏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立即执行。审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