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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文新、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新,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新,男,出生于1962年1月6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63188-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春华、胡宏炜,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文新与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文新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文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文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文新撤回对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