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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武进珍与期美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进珍,期美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132号申请人武进珍,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期美岚,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绿汁镇。申请执行人武进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13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被执行人期美岚归还申请人武进珍借款100000元、受理费3450元及执行费14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兴路×号×幢××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易房权证易门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易龙国用(2010)第变×××号】,被执行人用该房产为期平荣担保抵押贷款200000元,抵押权人为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云0425执36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因广发行玉溪分行诉期美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玉红执字第335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该房产现在我院(2016)云0425执363号案件执行变现处置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林权证号为(2013)××××号(林权面积为955.4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114.9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83.3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36.1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23.9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96.7亩)、(2014)××××号(林权面积为188.3亩)、(2013)××××号(林权面积为1005.2亩)八宗林权,该八宗林权均办理抵押登记,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云0425执3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期美岚、期烁名下(2013)2507002845号林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7)云0425执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013)××××号林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上述查封林权均在本院执行变现处置中,待上述查封财产依法处置后,有剩余款项会依法将本案纳入执行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处置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期美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期美岚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乐应芝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