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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HONGKONG。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司董事:刘云安。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洁,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以(2017)沪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8日仲裁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上海三核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电气欧亚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