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候建民与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彭利斌、邹鸿、黄文松、王定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建民,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彭利斌,邹鸿,黄文松,王定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93号原告:候建民,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飞,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大道滨江花园11-12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808113758。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昌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9534-1。法定代表人:吴本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利斌,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邹鸿,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黄文松,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定好,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建民诉被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彭利斌、邹鸿、黄文松、王定好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候建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彭利斌、邹鸿、黄文松、王定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建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建民撤回对被告泾县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泾县振华铸造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彭利斌、邹鸿、黄文松、王定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候建民负担。审 判 长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