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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刘某2、李丹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刘某2,李丹,刘某1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200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李丹、刘某1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