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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财保110号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住所地: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旗。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号。申请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嘉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