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孔令友、叶新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友,叶新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友,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叶新盛,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退休干部,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友(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叶新盛(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货款8940元、归还申请人借款1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