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玲与刘茹、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刘茹,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亮,男。被执行人:刘茹,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桂芬,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玲申请执行刘茹、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鸡东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913元、诉讼费1729元、执行费22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桂芬在银行有存款12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茹有少林客车一台车牌号为、宇通客车一台车牌号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茹所有的上述两台车辆车籍。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本案标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现被执行人刘茹已自动履行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茹、王桂芬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茹、王桂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鸡东商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