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石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石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74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书蕾,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高英国、梁小苹,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石龙,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路石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