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健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威,男,汉族,初中,个体运输业,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9时,被告人李健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晋M×××××/湘D×××××)沿G106国道由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往马坝镇方向行驶,行至曲江区大塘镇黑石路段时,碰撞到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健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健威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之后李健威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的户籍资料、死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吴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健威的供述与辩解,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尸)字[2017]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定所[2017]痕鉴字第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20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韶公(曲)交认字[2017]第A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健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