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监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福平与范贵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福平,范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259号申请执行人:白福平,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被执行人:范贵生,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福平与被执行人范贵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书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勇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