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茅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148号原告:马某1,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飞,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蒋南,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某2,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茅某,女,192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燕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