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国军与被执行人冯三毛、赵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军,冯三毛,赵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军,男。被执行人冯三毛,男。被执行人赵小莉,女。申请执行人高国军与被执行人冯三毛、��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国军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52000元及本金50000元自2016年农历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三毛、赵小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国军与被执行人冯三毛、赵小莉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冯三毛、赵小莉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国军本息共计63520元,其中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23520元;剩余4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冯三毛、赵小莉承担。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高国军向本院递交了��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