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贤亮与上海君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贤亮,上海君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4412号原告戴贤亮,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被告上海君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贤亮与被告上海君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贤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贤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贤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戴贤亮负担。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