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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宗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宗胜,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宗胜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雄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宗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上午,受害人潘某率领销售人员在五华县郭田镇坪上村三略楼老屋前推销康佳净水器过程中,被告人黄宗胜向潘某强行索要600元的卫生费,后又提出以低价向潘某购买一台康佳牌液晶电视机,为达到目的,被告人黄宗胜先后用小汽车、货车堵住出路。被告人黄宗胜的要求未及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持一条塑胶棍将销售使用的一台康佳48寸液晶电视机砸坏。同时,在受害人报警、公安干警已到案发现场处警的情况下,仍将受害人长安之星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电视机和挡风玻璃共价值人民币27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宗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文书,处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宗胜目无国法,逞强逞霸,在公安干警到场制止的情况下,仍将他人财物毁坏,公然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宗胜案发后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宗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李法宁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