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秀珍、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珍,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丁秀珍,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凤,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丁秀珍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秀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0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林权、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对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座落在建瓯市中国笋竹城3#、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建瓯市房道镇埂尾村上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另案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254-1号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先后进行三次司法网络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目前未能变现。对于被执行人张明生的房产和林权亦被本院另案查封,即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闽0783执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明生所有的位于建瓯市县前路153号房产;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瓯执行字第10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明生所有的分别位于建瓯市房道镇、建瓯市吉阳镇的林木,也均暂无法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7月13日,本院将本案财产查控、处置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