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马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马成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48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英勇,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马成强,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住临邑县。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马成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红色雅仕迪电动三轮车,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成强驾驶的红色雅仕迪电动三轮车一辆。依法查封担保人王万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中段路南鑫都御景苑步行街东侧×区×号商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恩欣 搜索“”